適用對象
- 中國內地或香港集團旗下的土耳其子公司:集團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年綜合收入超過7.5億歐元(€750 million)的土耳其里拉等值
- 並非集團最終母實體、中間母實體或部分擁有母實體的土耳其公司
- 以土耳其公司持有其他國家子公司的集團:該公司本身可能須繳納補足稅,因此我們會先核查這一點
- 需要就土耳其取得明確答案的財務團隊:只須提交通知表,還是同時須登記並提交報稅表
服務內容
- 範圍評估:集團是否符合「四年中有兩年」測試,以及貴集團的土耳其公司是提交通知表,還是本身屬全球最低補足稅納稅人
- 收集集團、最終母實體及土耳其實體的資料,以及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GIR)提交地點的資料
- 準備通知表及(如須填寫)土耳其稅務局的一般資料表(Genel Bilgiler Formu),並經數碼稅務局(Dijital Vergi Dairesi)以電子方式提交
- 申報證明:已提交表格的PDF,供集團存檔
這份表格是甚麼
土耳其文名稱為 Küresel Asgari Tamamlayıcı Kurumlar Vergisine İlişkin Bildirim Formu,即全球最低稅(支柱二)通知表。第7524號法律在土耳其《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增一個部分,引入本地及全球最低補足企業所得稅。如集團最終母實體的綜合收入在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年超過7.5億歐元(€750 million)的土耳其里拉等值,便適用15%的最低稅率。本地最低補足稅及收入納入規則(IIR)自2024年起適用,低稅利潤規則(UTPR)則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
土耳其稅務局(GİB)於2026年4月8日公布表格草稿,並於2026年6月1日在數碼稅務局的「Bildirimlerim」(我的通知)選單開放這份通知表。根據草稿,表格要求填寫:申報公司;集團及最終母實體的資料;集團其他土耳其實體;集團是否有須繳納全球最低補足稅的土耳其實體;以及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GIR)的提交地點:在已簽署GIR多邊主管當局協議的國家/地區(包括土耳其)、在未簽署的國家/地區,或沒有提交。在後兩種情況下,土耳其稅務局亦要求提交集團的一般資料表。正式表格可能與草稿略有不同。
誰提交這份表格,誰提交其他申報
2026年6月16日,土耳其稅務局確認,並非集團最終母實體、中間母實體或部分擁有母實體的土耳其實體,須提交這份通知表。這正是中國內地或香港集團旗下土耳其子公司的一般情況。這些公司毋須登記全球最低補足稅(稅種代碼0064),亦毋須提交全球最低補足稅報稅表。
須繳納全球最低補足稅的土耳其母實體則剛好相反:它須登記稅種代碼0064,提交全球最低補足稅報稅表,並在需要時提交資料報表,但毋須提交這份通知表。內地集團有一種情況須特別留意:如土耳其公司持有集團在其他國家的子公司,而最終母實體所在國家/地區並無實施合資格的收入納入規則,該土耳其公司本身便須以中間母實體的身份承擔納稅義務。屆時,單靠通知表並不足夠。
對屬於範圍內的集團而言,土耳其的激勵措施及減免稅率可能令其在土耳其的有效稅率低於15%,此時便可能產生土耳其本地最低補足稅。如您正計劃申請投資激勵,宜及早考慮這一點。
期限及罰則:目前已知的情況
就2024財政年度而言,土耳其稅務局要求在全球最低補足稅報稅期內提交通知表,當時的期限為2026年6月30日;其後表格仍保持開放,以便在土耳其或境外提交GIR後補填GIR欄目。報稅表的期限其後延至2026年7月31日;延期通函並沒有提及通知表。
土耳其稅務局尚未公布2025年度通知表的申報期。根據法律,以曆年為財政年度的2025年度全球最低補足稅報稅表,須在2027年3月31日前提交(首次申報的集團期限較遲);通知表是否採用同一日期,尚未確定。
罰則方面亦未有定論(見下方常見問題)。
US$750涵蓋的範圍
費用涵蓋範圍評估、準備及提交通知表、土耳其稅務局有關集團的一般資料表(如須填寫),以及申報證明。費用不包括本地或全球最低補足稅報稅表、稅種代碼0064登記、補足稅計算,或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本身;這些工作可按要求另行報價。
如貴集團同時超過國別報告門檻,土耳其公司每年便有第二項申報:國別報告(CbCR)通知表申報,有其獨立的表格,以曆年為財政年度的集團期限為6月30日。我們有關全球最低稅的文章說明這些規則如何影響內地及香港集團。
辦理流程
- 01
範圍評估
我們以貴集團的綜合數字,套用7.5億歐元「四年中有兩年」測試。
- 02
角色評估
我們確定土耳其公司是提交通知表,還是須登記全球最低補足稅,並改為提交報稅表。
- 03
收集資料
貴集團財務團隊以中文或英文填寫我們的清單;我們把資料填入土耳其文表格。
- 04
提交
我們經數碼稅務局提交通知表。
- 05
證明
您會收到已提交表格的PDF。
您需提供
- 集團架構圖,顯示最終母實體、任何中間控股公司及每一家土耳其實體
- 最終母實體在相關年度之前四個財政年度的綜合收入
- 最終母實體的名稱、國家/地區、地址及稅務編號
- 集團的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已經或將會在何處、由哪一個實體提交
- 如須填寫一般資料表(GIR在非簽署方國家/地區提交或沒有提交):由貴集團支柱二顧問準備的集團層面數字(股權架構、有效稅率區間、安全港適用情況)
常見問題
這與國別報告通知表相同嗎?
不同。國別報告通知表是自2020年起實施的轉讓定價申報,期限為年度結束後第六個月月底。全球最低稅通知表則是2026年推出的支柱二申報,有其獨立的表格、選單及期限。由於兩者計算7.5億歐元門檻的方式不同,集團可能只屬於其中一項的範圍。
我們的母公司在中國內地,這有甚麼影響?
中國內地不在土耳其三份合資格支柱二規則名單(第11511號總統決定)之內,亦沒有簽署《關於交換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GIR MCAA)。除非集團在簽署方司法管轄區提交資料報表,否則土耳其公司須在表格中註明:資料報表在非簽署方國家/地區提交,或沒有提交;並須填寫一般資料表(已包括在我們的收費內)。如土耳其公司持有集團在其他國家的子公司,該公司本身可能須以中間母實體的身份承擔納稅義務。土耳其稅務局2026年的指引涵蓋2024財政年度;這類土耳其公司自2025年起在低稅利潤規則下如何申報,至今尚未公布。
我們的母公司在香港,會否簡單一些?
香港對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實施本身的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及收入納入規則,並列入土耳其全部三份名單;香港亦已於2026年4月21日簽署《關於交換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土耳其於2026年4月20日簽署)。如集團的資料報表在香港提交,土耳其公司可以引用該報表,前提是有關交換確實運作。通知表本身仍須提交。
沒有申報會有甚麼罰則?
土耳其《企業所得稅法》的支柱二條文及相關實施公告,均沒有針對此表格的特定罰則,土耳其稅務局亦未公布任何金額。這並不代表沒有風險:《稅收程序法》的一般罰則可能相關,但如何適用於此表格尚未確定,因此我們不引述任何數字。我們把這份表格視為必須提交,並會按時申報。
如沒有應繳補足稅,我們仍須申報嗎?
需要。通知表是資料申報,並非繳稅。此外,屬於範圍內集團的每一家土耳其實體,均受土耳其本地最低補足稅規管;即使無須繳稅,仍須提交該報稅表:以曆年為財政年度的2025年度,申報期為2026年12月1日至31日。該報稅表不包括在此收費內,須另行報價。
我們的集團規模小得多,是否適用任何最低稅?
全球最低稅並不適用。但土耳其10%的本地最低企業所得稅自2025年起適用於所有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在首三個會計期間獲豁免。此項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處理,屬於我們會計記賬及報稅服務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
- 第7524號法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部分,附加條文第1至13條)(土耳其官方公報第32620號,2024年8月2日)
- 《本地及全球最低補足企業所得稅實施一般公告》(土耳其官方公報第33119號,2025年12月26日)
- 第11511號總統決定(合資格規則名單)(土耳其官方公報第33307號,2026年7月11日)
- 土耳其官方公報第33272號,2026年6月6日(批准GIR多邊主管當局協議的第11396號總統決定)
- 土耳其稅務局數碼稅務局公告(2026年4月8日、6月1日、6月16日及7月22日)
- 土耳其稅務局《稅收程序法》第203號通函(2024年度全球報稅表延期)
- 經合組織(OECD):GIR多邊主管當局協議簽署方名單
- 香港稅務局:BEPS 2.0及全球最低稅